市城建委 市国土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来源: 2024.04.08

各区建设局、国土规划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248号)已颁布实施,为贯彻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协调处理好高架建设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关系,结合我市实际,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架桥与周边建筑间距要求

    城市高架道路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高架道路建设对城市环境有一定影响,为协调处理好高架建设与周边环境敏感现状建筑(住宅、学校、医院等)的关系,在保证交通功能的前提下,需严格控制高架(含匝道)结构边与沿线建筑的间距。在《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24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城市高架桥与周边建筑间距应满足下述要求:

    (一)新建高架主线结构外边缘与沿线既有环境敏感建筑物最小净距应尽可能控制在12米以上。

    (二) 新建高架主线距离既有环境敏感建筑不足12米,应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并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相关要求,同时,二者间距应不低于7.0米。

    (三)高架匝道距离既有环境敏感建筑的间距应控制不低于7.0米,并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相关要求。

    (四)受条件限制,新建高架主线、匝道距离周边既有敏感建筑、高层建筑确实不足7.0米,需征得沿线单位、社区居民同意方可组织实施,同时需进一步强化环保措施。

    二、关于困难地段车道规模建设标准

    在高架道路与沿线环境敏感建筑、重要单位等困难路段,除采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相关措施外,还应尽可能通过压缩辅道车道宽度、匝道宽度来实现高架结构边与建筑结构边间距达到7.0米以上。

    (一)关于匝道宽度

    匝道是高架与地面辅路、高架与高架之间联系纽带,设计时速一般为30-40公里/小时,一般多采取单向1-2车道。

    1、对于匝道长度小于250米、用地特别紧张路段,单向匝道可考虑不设置紧急停车带,匝道结构宽度不低于5.0米。

    2、对于设置紧急停车带的单向匝道,结构宽度不低于6.5米。

    3、对于单向双车道匝道,可不设置紧急停车带,匝道结构宽度不低于7.5米。

    4、曲线匝道需设置加宽段的,按相关设计规范、规程要求执行。

    (二)关于辅道宽度

    高架桥下方辅路设计时速一般为30-40公里/小时,主要承担沿线单位车辆到发和公交通车功能,一般多采取双向4或双向6车道建设规模。

    1、当紧邻敏感建筑一侧地面辅路采取单向三车道时,可将该侧辅路压缩至10.0米。

    2、当紧邻敏感建筑一侧地面辅路采取单向两车道时,可将该侧辅路压缩至7.0米。

    三、关于建立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一)严格规划、设计审查制度

    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48号) 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应加强规划成果审查,严格建设标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交通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景观相协调。

    市城建委应按照市国土规划局批复的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设计审查工作,确保项目设计严格执行批复的规划,如按项目实际情况或设计规范、规程要求确需调整规划方案时,应严格按规划调整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规划、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规划、项目前期审批意见及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

    (二)建立规划、设计之间的优化调整机制

    1、优化调整程序

    在确保交通功能、建设标准、环境影响不改变的前提下,设计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及设计规范、规程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适当优化和调整,并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2、一般调整程序

    在不改变道路红线的前提下,涉及到车道宽度、断面形式、单位进出口设置、相交工程关系、人行过街、地下管线等一般调整的,建设业主单位在书面征得市国土规划局同意并出具规划调整意见后,市城建委方可批复项目前期审查。

    3、重大调整程序

    涉及道路红线调整,或涉及到建设标准、立交形式、匝道位置重大调整时,市城建委应会同市国土规划局组织建设业主单位、规划、设计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调整方案,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成果。

    如受用地、建筑条件限制特别大,方案优化仍难以满足相关要求的条件下,需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必要时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并报请分管市领导审定后,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成果。

    (三)发现反馈机制

    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方案进行调整的、在施工图阶段对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进行调整的,应由建设业主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属重大设计变更的,业主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报审报批。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高架桥与周边建筑物间距因建筑物拆迁或放线后的实测间距不符合规划或设计要求时,应及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处理意见。在取得道路沿线涉及单位、涉及社区居民同意,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四)宣传沟通机制

    在项目规划、设计、实施各阶段,建设业主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宣传、加强沟通,努力争取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做好项目环境评价,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减小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努力建设宜居城市。在建设方案确实不能完全取得道路沿线涉及单位、涉及社区居民同意时,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及时优化、调整建设方案,确保项目有效实施,取得良好经济及社会效益。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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