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 2024.04.0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能,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将各地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审批事项,下放至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下放范围及时间
    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审批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厅不再受理、审批。
    中央在鄂建筑施工企业和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时直接在省厅办理的,延期事项仍直接到省厅办理;若新申请时经所在市州初审上报的,其延期事项下放至所在市州办理,省厅不再受理。
    省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事项的审批工作仍由我厅组织实施。
    二、下放后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事项下放各地实施后,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实行网上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文)的规定,实行网上审批,通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进行操作。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第一步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进入“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企业资质类”,点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申报”进入“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第二步凭加密锁登录 “行业服务信息系统”;第三步在“行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申报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人员业绩信息,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第四步凭加密锁进入“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点击“事项申报”上报企业延期申请事项。
    市(州)主管部门受理、审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事项,第一步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进入“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企业资质类”,点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申报”进入“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凭加密锁登录;第二步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办理安全证延期申请审核事项,包括网上收件、分件、审查、填写及汇总审查意见、网上签署审批意见等(可在省住建厅网站首页的“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页面中点击查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_企业端操作手册》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_管理端操作手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合格的,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延期核准栏内审批盖章。需要更换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的,由市(州)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换领新证。
    通过网上审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事项后,其申报与审批信息将自动在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备案。
    凡未通过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网上审批方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事项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视为过期失效,省厅不予认可,并在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检查中予以严肃查处。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管理。各市、州(林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批管分离、政务公开、阳光审批。
    2、严格审批标准。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要求进行审批。根据建设部的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在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时,不再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各地要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变相提高或降低审批标准。 
    我厅将适时对各地的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
    3、完善审批服务。各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写办事指南,绘制流程图,明确审批的内容、标准、时限、责任并在网上公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章制度。开设网络服务专栏和短信服务平台,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辟信息查阅区,社会公众可以随时查阅所有公开文件,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承诺时限、审批进程等信息,做到规范高效透明。4、严格批后监管。各市、州(林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监督检查,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及时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告省厅,省厅将视其情节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事项下放后,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省厅。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和省建管局负责对本次下放的审批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并适时组织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厅行政审批办联系人:高璟婕,联系电话:027-6887349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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