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加大处罚力度 重特大事故最高罚2000万

来源: 2024.04.08

(长江日报 记者黄师师 通讯员张伟)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上月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昨日,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对即将施行的法规进行解读。

100人以上企业需设立安全监管机构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其中有20多条都是针对企业的。对企业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标准也相应提高。此前,具备300人以上可设立安全监管机构,现在标准降到100人。即10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同时,高危企业必须要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执法中可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

以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安监部门常常处于相对被动状态。此次法规对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执法部门,而且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对拒不执行安监部门下达执法指令的,安监部门有权采取停电和停止供应爆炸品这些强制措施。

发生事故最高罚2000万

该负责人称,较此前版本,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20万元最高2000万元的罚款,最高罚款额是过去的4倍。

对于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也首次明确处罚规定,即罚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如果出现瞒报罚100%。同时对重大以上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要终身取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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