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24.04.08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局,合肥、绍兴、常州、广州、西安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市先行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探索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为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提供示范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试点

试点地区是安徽、湖北省。通过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强化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项目质量管控能力建设,减少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发生。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试点方案,推进试点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开展宣传推广,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二)积极推进试点

各试点省可在全省范围内,也可以选择几个地级市进行试点。各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试点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试点实施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立足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明确试点目标、试点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三)及时沟通交流

试点工作启动后,要及时开展跟踪调研,了解分析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四)加大宣传引导

试点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只要有利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都应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行业预期,多做宣传引导,增进共识、统一思想,营造全社会、全行业关心、重视、支持建筑业改革的良好氛围。